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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2、区政府(管委会)职责。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征地任务,制定征地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征地宣传动员,征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及产权认定,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等任务;负责调解征地过程中因权属及安置补偿引起的纠纷;负责拆迁过程中突发事件的排查调解和应急处理;协助国土部门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3、相关部门职责。国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征地的受理审查、资料组织和征地报批任务,协调征地中按规定应向国家上缴的规费和本级征地补偿资金的拨付;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以及征地拆迁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规划选址定点工作;房管部门主要负责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使用林地的报批审查,办理使用林地的审核手续;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征地项目资金的筹备、征地补偿费用及征地工作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监管;建设、审计、园林、农业、监察、公安、信访、仲裁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征地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具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办法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负责落实。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2011年起,市、区两级财政要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征地补偿安置专项资金。
  2、采取多种途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一是采取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二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实行留地安置,引导和规范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用安置土地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进行安置。四是组织和利用征地补偿费兴办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要对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方案等问题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各项安置保障措施落实。
  3、依法依规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拆迁工作程序,科学合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征地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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