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供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征收、供应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征地管理、规范供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实现规范有序征地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依法用地意识。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完善征地体制,规范征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关系,确保合法有序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征地管理。
征地属政府行为,市、区政府(管委会)代表国家统一实施征地。我市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落实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工作目标。同时,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一致性的原则,要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任务,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工作。征地工作完成期限从市政府下达任务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对跨行政管辖区的征地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依法有序推进。
1、市政府职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征地的政策、制度及补偿标准,确定并下达征地工作任务,部署、协调、督促征地任务落实,及时处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