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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水利、房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相互沟通、共同做好饮水卫生监管工作。
  新建高层建筑、企业、厂矿、住宅等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同时参与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将涉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单位基本信息每季定期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环保、卫生、水利、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及时将涉及饮用水安全信息和监测检测数据向其他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时,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较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一般饮用水安全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全面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测,确保饮用水安全万无一失。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县(市、区)区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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