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七日
十堰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区安全实行水源区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对水源污染有害的作业与活动。
第七条 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