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征收土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照预征地公告、调查登记、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支付补偿、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等工作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听证规定”、“张榜公示”等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征地拆迁专户。
第七条 征地调查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部门、乡镇、村、建设用地方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调查数据的丈量、记载、绘图由两名以上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村人员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参与调查鉴证并协助对被征地范围土地及房屋现状拍照、摄像。各部门人员按职责,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