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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0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功能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中修和改扩建工程的计划、实施、验收和保修。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质保责任范围内的非正常返修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市建设局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为工程资金预决算评审部门。
  第五条 市政工程管理处根据市政工程设施现状,结合工程性质、技术标准,针对具体设施、具体部位提出大中修和改扩建建议计划报市建设局。
  第六条 由市建设局组织审查、复核后,安排组织检测,设计和编制预算,拟定改造计划,于每年年底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下一年度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审定预算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为确保方案科学,资金使用合理,市建设局在下达大中修和改扩建指令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中修工程是指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改善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且不宜大于8000㎡;大修工程是指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全面综合改造,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改扩建工程是指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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