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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必须对其水质进行检验,水质检验由清洗消毒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市住建委和市卫生局。
  第十五条 水箱(池)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费,由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支付。
  收费标准按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暂停使用,并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水质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
  第十八条 住建、卫生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每季定期交换二次供水单位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住建、卫生、供水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及时将涉及饮用水安全信息和监测检测数据向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实行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市卫生局定期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二次供水水质监测检测结果,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信息要随时通报,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建委、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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