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七日
十堰市城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城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贮水池、水塔、泵站、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管网等。
第四条 十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下同)是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十堰市卫生局负责城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委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及水量不足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市住建委办理用水申请。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市住建委和市卫生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