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及直属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建立监管和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统计法律法规和《株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规范》、《株洲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和《株洲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为依据,以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重点,通过抓机关带基层,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实现优质高效,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数据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保二争一、科学跨越”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目标
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提供统计优质服务为重点,按照“充实完善、巩固提高、规范管理”的原则,促使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业务工作达到“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快捷畅通、数据准确真实、工作运转高效”的基本要求,确保实现“统计人员职业化、统计工作规范化、报表台账标准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
三、具体步骤
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分别为示范带动阶段、快速推进阶段和全面达标阶段。
(一)示范带动阶段(2011年):在全市培植一批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合格单位”,并向全市推广,以此推进全市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达标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本阶段各县市区统计调查单位业务工作规范达标率必须达到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