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0〕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28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居民人居环境的改善,规范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包括: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三类。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市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反映城市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就,且人居环境各项指标省内领先,与上年度相比取得明显进步。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县城以上城市。
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授予对象为城市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设项目和个人。
第三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由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进行评选,邀请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予以监督。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居奖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可根据省委、省政府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适时对《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与标准》、《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评价指标与标准》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主题及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章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
第四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以下简称两奖项)均采用检查评比制。评选范围为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及县城。
第五条 两奖项均按设区市、县级市、环首都9个县、其他县城4类进行分类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