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100%的统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同步结算制度的全面覆盖。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2)探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在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本药物招标与配送的各项规定,确保基本药物及增加的品种不高于省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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