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鼠标准:夹夜法测定不超过1%,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灭蚊标准:室内及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有蚊房间不超过4%,外环境各种存、积水中,蚊虫幼虫(或蛹)阳性不超过3%。
﹙三﹚灭蝇标准:室内有蝇房间不超过3%,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食品、饮食行业操作间、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和单位食堂操作间、库房和医院病房不得有蝇。
﹙四﹚灭蟑螂标准: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未孵化蟑螂卵荚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卫生县、卫生镇、卫生村要求灭鼠必须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三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2-3倍。
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要求鼠、蚊、蟑螂密度必须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苍蝇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2-3倍。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蚊、蟑螂密度监测,并有监测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十五条 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逐步推行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制。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10日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办备案,接受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的监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