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七日
十堰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卫生害虫。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和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以下称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易孳生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并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鼠、蚊、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