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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城区河道实行分级管理,事权划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防汛工作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沿河两岸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控、管理、处置等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娱乐、景观、环卫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
  河道两岸乱搭、乱建的监督和查处由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
  东风汽车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建设与管理由东风汽车公司负责。

第六章 治理与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城区河道治理按照规划确定治理项目,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城区河道管理机构的人员、办公、防汛、河道建设、工程维护、卫生保洁、河道内绿化、美化等经费,按照分级管辖原则,分别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范围内发布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由市城市经营办负责经营管理,所收费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按比例划拨用于河道维修和水毁修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工程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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