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河道内采砂(石)、取土;
(二)在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三)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章 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三条 城区河道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由市、区环卫部门组织专门保洁人员,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专门的收集管网,杜绝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三)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内绿化美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应统一规划,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五)环保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所在地段,分别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影响河道环境的乱搭乱建、污水直排、向河道内乱丢和倾倒垃圾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及违章建筑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整治。
街办、社区居委会要把河道及周边环境卫生纳入“门前三包”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汽车公司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做好辖区责任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治理与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机构、范围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