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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规〔20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城区(包括东风汽车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河道、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并实施本办法。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区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该行政区内的河道主管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区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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