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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下列32件政府规章中:有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一致、不协调,有的已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2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3.《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4.《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5.《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6.《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8.《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9.《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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