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
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下列32件政府规章中:有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一致、不协调,有的已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2件政府规章。
1.《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3.《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4.《
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5.《
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6.《
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
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8.《
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9.《
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