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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④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经批准注销重信息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收回其持有的户口簿内页和本市签发的居民身份证。

  通过整改,一人多户口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2.寄住人口(指本市(县)户籍人口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址不一致的人员)。

  (1)通过入户走访,发现人户不一致的寄住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表采集填写相关信息,并通过"大平台"治安管理人口管理中的寄住人口模块,及时录入辖区新增寄住人口信息,同时做好原有寄住人口信息的及时变更工作。

  (2)对于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经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当登记造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强管理。

  (3)对于职工所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本人和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院校已超过两年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和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对新建小区要通过入户调查,摸清实际居住人口底数,逐户动员入住居民迁入户口。对农村安置小区,要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集中为入住居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通过上述措施,准确统计和掌握我市范围内寄住人口的数量。整顿后,我市寄住人口实际住址采集率达到90%。

  3.流动人口。

  (1)对已登记的流动人口,主要核对其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登记日期、文化程度、现居住地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需要重点核对的是该流动人口登记输入的暂住地址是否为标准地址。发现有项目差错、变动的要将系统中的信息及时进行变更处理。

  (2)对未登记的和变更暂住地址的流动人口,在入户调查表的基础上,填写《新苏州人信息登记表》(附件1.5)进行信息采集并及时输入电脑。

  (3)对核查中发现的已离开暂住地流动人口,现场记录后及时对系统中其暂住信息进行注销。

  通过整顿,摸清流动人口的数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和来暂住地的时间,使我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到90%,主动注销率达到80%,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率达到100%。

  4.境外人员。

  (1)各派出所通过警务综合平台境外人员核查系统,将系统现有的常住境外人员信息,全部一人一表打印《实有境外人员信息核查(登记)表》(附件1.6),按照境外人员的居住地址分发到调查人员。

  (2)按照《实有境外人员信息核查(登记)表》的住址,携带《核查(登记)表》进行上门核对,必须与本人见面、查验有效证件、核对临时住宿登记,核查登记重点是中英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或地区、来苏时间、现居住地址、来苏原因、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按照上门核查情况,填写实有境外人员信息核查表的待查情况和核查结果。如上门核查没有遇见到本人的,要走访周围居民了解情况,留下联系方式预约核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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