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通过整顿,使常住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完整、准确、鲜活,人口信息主项准确率达到100%,次项差错不超过5‰;16周岁以上人员二代证照片采集率达到98%,公民身份证号码差错率为零。
(2)依法注销应销未销户口。
①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经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②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具体程序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苏公厅〔2008〕474号)规定办理。
③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对应征入伍户口未注销的,要与当地人武部门核实其入伍情况,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相关证明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告知其亲属。
④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通过整改,应销未销户口注销率达到100%。
(3)依法解决应落未落户口问题。
①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照省厅《关于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苏公厅〔2006〕36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其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②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
③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④对原户籍地已经注销户口,在现住地长期居住的户口待定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落户或者恢复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暂时无法落户的,应登记造册,掌握情况,待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结束后,再上报具体研究解决。
通过整改,应落未落户口落户率达到100%。
(4)依法注销一人多户口问题。
①对于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②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相关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撤销非法户口登记。
③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注销其在迁入地的常住户口,并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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