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校内安全防控措施。一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二是学校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严格执行国家《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四是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五是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六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七是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校园教职员工执勤制度。要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协助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小学、幼儿园每日要安排一名以上教师或职工担任治安员,佩带治安员袖章或标志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特别是在学生上下学、幼儿到离园等重点时段,会同校园保安人员在校园门口及周边开展值守,并加强与现场守护民警或辅警力量的情况互通、协作联动。
(七)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要进一步落实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认真做好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要把安全防范教育作为一门必修课,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在紧急时刻保护学生、儿童的能力。学校、幼儿园要在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针对不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