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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二)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十三)公安、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十四)文化出版、文化市场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学校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学校校内安全管理
  (一)落实校长、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办学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督促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切实履行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
  (二)调整充实校园内部保卫力量。根据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际需要,指导学校按照鲁政发〔2010〕87号和淄政发〔2010〕66号文件的规定,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鲁政发〔2010〕87号和淄政发〔2010〕66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学生接送交接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用车管理制度、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等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加快校园技防设施建设。严格按照鲁政发〔2010〕87号和淄政发〔2010〕66号文件规定,落实技防措施,确保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加强技防设施养护,督促技防从业单位每月对校园技防设施进行两次维护保养,确保技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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