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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教育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卫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六)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十)水利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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