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0]8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1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严格执行《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淄政发〔2010〕66号),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学校安全关系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关系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护学生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的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防范监控措施,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学校和幼儿园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举办学校的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市场执法、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