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冀建保〔2010〕630号)
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德、张家口、唐山、保定、沧州、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科学有序、办事高效、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10〕820号)精神,自11月中旬开始,对各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本级自查、对所属县(市)及扩权县(市)检查,提出自查及检查意见。在各地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取部分市进行抽查,形成全省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检查内容
(一)工作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精神情况。
(二)制度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办法制定、规划计划编制、资金筹措、优惠政策落实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情况。
(三)管理及服务。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服务等情况。
(四)实施程序。住房保障审核办理程序、公示制度及复核制度实施等情况。
(五)动态管理。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对县(市)的检查。
(二)检查实行量化评定,满分为100分(《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表》附后)。经检查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