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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大淑村矿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黄沙矿、大淑村矿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
(冀发改能源〔2010〕1710号)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峰集呈〔2010〕45号文报来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黄沙矿矿井地质报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大淑村矿矿井地质报告》等两个矿井地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咨询论证,同意《报告》作为矿井生产及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的地质依据。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要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止透水事故发生。

  二、生产中应进一步收集积累深部煤层气的相关参数,为煤层气的抽采提供地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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