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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行政许可委托的时限;
  (五)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委托内容应当通过公告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行政许可委托书》一经双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委托书》规定办理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行政许可的权利和义务;确需变更《行政许可委托书》规定的,应当经委托行政机关书面同意。
  第七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将拟授予许可的文件和“许可证审查书”(“许可证申请书”)报委托机关业务处室审核备案。业务处室审核人审核签字,负责人同意后加盖处室印鉴,并报分管局长批准。
  行政许可证件由委托行政机关统一制证,并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 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在有效期限内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接受委托机关协商一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委托期满,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关系自动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的,双方应签订新的《行政许可委托书》。
  第十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行政许可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对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及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保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许可事项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委托实施工作作为省辖市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行政许可对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直接或者责成受委托方调查处理;其中,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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