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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0〕60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行政机关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行政机关为接受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行政许可委托书》经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后生效。
  《行政许可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许可委托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三)行政许可委托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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