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资料
各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审定的地块,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地块:经市政府批准的撤销改造范围内原村民小组建制的文件,或改造范围的利用现状调查图件及相关资料。
(二)旧镇改造地块:具备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属于老镇区范围的相关资料及利用现状图件。
(三)工业项目搬迁后地块:原工业企业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
(四)村庄整理地块:一是须列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范围,或报送省国土厅备案的拆旧区复垦项目备选库范围;二是具有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或省国土厅同意后下发的对通过验收的挂钩(置换)指标的确认文件;三是村庄整理过程中建新区的实施方案和面积;四是使用挂钩(置换)指标所安排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的范围。
(五)各区(管委会)应提供规划改造的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土地勘测成果等相关材料。
(六)本意见执行前各区政府(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已启动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或旧镇改造,但经营性用地尚未上市的,需提供改造启动前的相关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出让金收益分配政策审核小组,负责适用政策的初审;审核小组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组成,同时明确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老城旧镇"改造和村庄整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项目申报、运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顺畅高效的封闭运作机制。
(三)适用政策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区政府(管委会)留成部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改造区域内的成本支出。
(四)充分发挥激励政策对促进转型升级、发展城区经济的积极作用,市审核小组要切实加强监管和审核,适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收益分配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在本意见执行前已公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仍按照原政策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