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实施旧镇改造地块,在确定的规划实施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构建物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实施拆迁整理的,实现公开交易后,市政府按不高于交易额的10%分成,交易额的90%留给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3.对工业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地块,按规划建设要求,工业企业搬迁后腾出用于发展三产的地块,实现公开交易后,市政府按交易额的20%分成,交易额的80%留给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对上述1至3条中,特殊项目平衡有困难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倾斜支持;同时以上项目应实行封闭运作,改造完成后若有结余,市、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4.对实施村庄整理的地块,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实施拆迁整理,村庄整理的土地面积移位用于农民公寓房等拆迁安置建设后,剩余土地面积置换到城镇周边用于发展服务业的,置换的土地面积实现公开交易后,对属于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先导区范围实行全额留成,其他区域市政府按交易额的20%分成,交易额的80%留给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5.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市政府按交易额的30%分成,交易额的70%留给各所在区政府(管委会)。
6.对同一宗土地,既有新增土地又有符合上述1~4项存量土地的,按实际测量面积分别计算。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心城区。
土地储备中心储备范围内的改造项目收支结算按现行办法不变。
(二)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
按照定政策适用范围,定规划实施面积,定改造成本支出,定上市交易面积,定市、区分配比例,定政策期限,封闭运作、结余分成的基本思路实施。
1.各区政府(管委会)需实施城中村、无地队改造以及工业企业搬迁或旧镇改造的,在项目立项或启动前,各区政府(管委会)需向市政府书面申报。
在项目立项或启动前,各区政府(管委会)未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的,地块将视作新增建设用地处理。
2.市政府收到书面报告后,交由分配政策审核小组进行实地踏勘和资料审核,确定是否适用政策,划定规划范围和上市土地面积,测算改造成本,核定分配比例,提出封闭运作要求,形成书面意见并上报市政府,由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市长审批确定。
3.经营性用地上市交易后,由审核小组根据市政府批件,根据上市地块的准确面积和分配比例,按宗地进行分配结算。待项目完成,再由审核小组组织清算,如有结余,则进行分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