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城区老城旧镇改造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城区老城旧镇改造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分配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鼓励城区老城旧镇改造调整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分配的意见
为推进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腾笼引凤,进一步做强城区经济,提升城市品位,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三区三城"建设,现就中心城区(沧浪、平江、金阊)以及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80平方公里除外)、苏州高新区"老城旧镇"改造以及村庄整理中涉及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分配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是指对中心城区和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已建成的"老城"范围内的城中村、无地队进行改造。
(二)“旧镇”改造是指对城区历史文化名镇、中心镇、重点镇的"旧镇"区域,以及乡镇撤并中被撤乡镇旧镇域范围内地块进行改造。
(三)工业企业搬迁地块是指对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已建成的"老城"范围内工业企业实施搬迁。
(四)村庄整理剩余土地是指在实施拆迁整理的基础上,村庄整理的土地面积移位用于农民公寓房等拆迁安置后剩余的土地面积置换到城镇周边使用的土地。
二、激励政策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
1.经市政府决定实施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按照市政府有关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政策执行。
2.其余改造建设项目,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益管理和分配政策不变。
(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80平方公里除外)、高新区范围内。
1.对实施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地块,在确定的规划实施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构建物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实施拆迁整理的,实现公开交易后,市政府按交易额5%分成,交易额的95%留给所在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