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大连市“重质量、讲诚信”单位活动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大连市“重质量、讲诚信”单位活动的通知
(大工商[2010]29号)


各分局、市(县)局,各参与创建单位:

  根据中宣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创建“放心店放心街”活动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工商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近几年开展的创建“重质量、讲诚信”活动,并将这一活动作为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重要内容,促进商业经营企业诚信经营,净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创建“重质量、讲诚信”单位活动,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创建“重质量、讲诚信”单位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具体措施,是创建和谐大连和诚信大连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强化自律、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打造名场(店)的有效途径。通过创建活动抓典型树样板,不断提高流通领域企业打假维权意识、商品质量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参加对象

  流通领域商业企业(包括有形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等)、服务行业及部分相关企业。

  三、创建标准

  1、推荐的“重质量、讲诚信”单位必须是本区内有影响的企业;

  2、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店内证照齐全,有完备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自检和送检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3、依法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标识不全商品、过期商品及不合格商品;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收费合理,不短尺少称,不虚假表示、虚假宣传;

  5、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无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6、遵守国家的“三包”规定,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

  7、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服务,语言文明,待客礼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