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有序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清理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特别是负有主要清理责任的工作部门和地区,要建立机制、落实人员、保障经费,扎实有序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具体要求:1.转变观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法规清理工作的始终,要摸清情况,掌握规律,坚决清理和修改那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利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法规,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2.成立清理领导小组。清理单位要成立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法制和具体业务的领导任副组长,法制机构统一扎口,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共同参与。3.开门清理,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清理单位要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清理的法规目录和文本,清理中要主动听取行政相对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项目,要专门组织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三、逐项梳理,认真研究,及时准确提出处理意见
各清理单位要在汇总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和听取相关部门、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重点对照清理范围中的四类问题,对法规清理项目逐项梳理,查找存在的具体问题,一件一议,对需要废止、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修改或者废止立法程序的,要特别说明,并附修改草案;其他需要修改的,应当明确是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还是立法规划,适时加以修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协调的,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联系并提出协调建议。各清理单位应在4月15日前以《2010年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项目意见确认表》的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同时报送本单位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总结。电子信箱:szfgc@163.com。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附件:
2010年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项目意见确认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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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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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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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
| 废 止
| 修 改
| 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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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
| 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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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理由
| (表内填不下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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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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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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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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