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0〕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关于开展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提出的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于3月17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法规清理工作予以协助,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3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苏州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各部门清理工作任务。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市自1993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已制定地方性法规61件、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9件、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件。这些法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也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由于上述法规形成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部分法规已显现出与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保障民生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以及法规与法规之间规定不协调等问题。为此,在新形势下进行一次法规清理,解决现行法规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与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次法规清理和修改,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我市体制、机制创新的指导、引领、带动、保障作用,强化地方性法规对经济增长方式、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稳定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为我市"三区三城"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