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
(黄政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石材矿山生态环境,规范石材(专指建筑饰面石材、建筑碎石)开采、加工秩序,努力提高石材行业资源利用率,有效治理石材行业环境污染,促进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石材行业综合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石材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石材行业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废料和废渣等固体废物统一清运、集中规范处置并综合利用,加工企业做到废水“零排放”,水环境明显改善,石材行业初步实现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编制石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严格控制石材矿山开采
1、明确划定禁采区。禁采区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一重山、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2、在禁采区内,不得新批石材开采项目;现有的所有无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对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矿山(矿点),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关闭;对审批手续全、证照齐的矿山(矿点),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停止开采。
3、在禁采区外,严格控制新增石材采矿权的数量;禁止开采勘查储量规模达不到10万立方米的矿床;对无证采矿点一律关闭;对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矿点,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予以关闭。
4、提高石材开采企业准入门槛。新上碎石开采项目的投资额须在600万元以上,年开采量须在5万立方米以上;新上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的投资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年开采荒料须在6000立方米以上。对现有的小规模矿山(矿点)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逐步淘汰小矿山。
(二)提高石材加工企业准入门槛
5、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现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未配套环保设施、生产废水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含3片)以下、锯机在2台(含2台)以下,年加工规模小于3000立方米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于2011年底前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组织关闭、拆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