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责任,强化督导,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所在辖区“打非”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打非”专项行动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继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再排查,对排查不仔细、“打非”不得力,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充当非法行为“保护伞”或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国务院《通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上限严肃追究责任。
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督导组和煤矿集中整治专项督导组,要对各地“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实施全程督导。对各地“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督导组有处置建议权。
四、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的强大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紧密配合,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各级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依法严厉打击的合力,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
五、探索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依法打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给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任何生存空间和喘息之机,净化安全生产环境,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