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会,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本级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政府同意,具体程序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众可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