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
(二)政府人事任免;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起草
第八条 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政府办公厅(室)、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下一级政府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或者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收到决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第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