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