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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查验和核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查验和核销工作的通知
(豫安委〔2010〕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今年4月,省政府安委会根据各地隐患排查上报情况,公布了32项重大事故隐患作为省挂牌督办整治重点,明确了相关责任和要求。在各地、各分包督办部门及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些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整改,有效地防范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对全省32项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开展督办治理活动的通知》(豫安委〔2010〕5号)的有关要求,现对2010年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检查销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挂牌分包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查验与核销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查验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认为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现状评价(风险评价)并出具意见报告,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靠结论。

  2、向所在省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提出专项检查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3、各省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项检查。

  4、查验合格的,出具检查意见并报经省辖市政府安委办公室和分包督办的省直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和材料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省政府安委办收到相关材料备案认可,重大事故隐患即销案。

  (二)属于省级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直接管理的,按上述规定程序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或机构组织专项检查,查验合格后出具检查意见,报省政府安委办备案认可。

  (三) 重大公共隐患整改完毕后,其管理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专项检查,查验合格的,其管理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出局具体意见并逐级报省政府安委办备案认可。对无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省所在区域政府安委办组织专项检查,查验合格的,报省政府安委办销案。

  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具体督办的省辖市政府和分包督办的省直部门,应继续采取必要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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