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10月23日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第三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享受过当地有关节育奖励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