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决定。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1.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2.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予核准通知书》,注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注销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出具《XX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注销核准通知书》,在本局红盾信息网公告。
十一、有关说明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但不应超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的,按延期办理,其登记证号不变。
变更广告发布者名称、单位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已批准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延期或再次申请时,由实施机关就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否依法经营情况,征求广告经营者的法定注册地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实施机关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日内提交该固定行政印刷品广告发布情况的书面检查意见。
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广州、珠海、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延期或再次申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符合第1项规定情形的,由实施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第2至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被许可人自行向实施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实施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