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1月4日以粤工商广字〔2010〕6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内容全部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一、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二、许可项目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三、实施机关
1.除深圳市以外,省内注册的广告经营者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审批。
其中,广州、珠海、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工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广告经营者申请的登记审批。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广告经营者申请的登记审批。
四、许可事项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2.发布单位名称;
3.发布单位地址;
4.有效期限;
5.首页样式。
五、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