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10〕8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39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0年10月-12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
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392号)要求,特制定我省《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及非法销售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坚决遏止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进行网上信息发布行为。
(二)集中清理整治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行为。
(三)严厉查处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利用互联网销售药品行为。
(四)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渠道宣传、非法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五)积极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引导和教育公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二、整治任务及重点
(一)严格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的审批。
按照《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前置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核,确保开办主体资格合格。
(二)加大监测力度,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行为。
各市(州)局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的监测,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行为。对本辖区内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见附件2),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定期监测。监测的重点:利用互联网违法违规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行为;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对监测到严重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的网站,应及时收集证据,报省局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集中清理非法网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
各市(州)局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在互联网上非法从事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或者超过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见附件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情况汇总后,及时报省局,由省局统一移交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清理、关闭。
(四)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假药信息、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非法销售假药行为。各市(州)药监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彻底摧毁制售假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建立的假药流通渠道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以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为两个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5日--10月25日)。各市(州)局要按照省局要求进行统一部署,组织辖区内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各网站严格按照《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网站进行自查。
自查重点:1.是否在网站主页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编号;2.开办网站是否取得资格证书; 3.是否存在超出有效期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4.是否存在超出审核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5.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 6.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提供的药品信息是否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或变相网上交易; 7.所登载的药品信息是否科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8.是否存在发布麻、精、毒、放、戒毒等特殊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9.是否存在发布处方药广告信息; 10.发布的非处方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是否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1.是否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治疗作用;12.药品信息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是否对企业的资质和产品注册信息进行审核,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药品信息甚至是假药信息。
省内各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自我清理和整改。对自查发现的假药信息立即向当地市局报告。自查整改结束后,填写《互联网药品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3)于10月31日前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