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月,各区文化委员会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统一向市文化局申报本区下一年度演出场次,申报场次不得少于本区全年应演出场次的三分之二。同一台剧(节)目在同一演出场地每月只能演出一场次。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文化局根据下年度演出计划,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年度“百姓周末大舞台”专项资金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次年经市人代会审核后,市财政局将预算批复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各区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申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文化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区文化委员会应聘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代表对各场所演出情况进行抽查,将检查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同时报市文化局备案。对每场演出填写不少于三张演出情况评估表。
第十七条 区文化委员会要加强对“百姓周末大舞台”演出的监管,对每场演出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每场照片不少于2张,其中1张为舞台演出情况、1张为舞台及观众观演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市文化局根据各区演出评估情况及群众反映,于年底对各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出评价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区文化委员会、区财政局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文化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文化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百姓周末大舞台”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备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