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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10〕20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我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民政局对我市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第七条要求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相关资料(一式四份)。在各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向本区(县)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其区(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
  三、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在我市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备查。
  五、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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