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川食药监安〔2010〕2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实现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要求,现将加强我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药物滥用统计分析情况向省禁毒委员会报告。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每年向本行政区域禁毒委员会报告药物滥用监测情况,提交本行政区域的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
(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每年第一季度将全省上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情况上报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流行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全省药物滥用监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中心)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数据的采集、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向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送《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每半年对辖区内药物滥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督促和指导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机构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视为禁毒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落实有关的机构设置。要求配备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药物滥用监测培训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