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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必须严肃整改的审计事项,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批示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在领导批示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对于一般性审计项目,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并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涉及到重要问题时由审计机关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改、财政、国资、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助。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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