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进行“项目制管理”。须对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设置独立的会计科目,并对其进行项目辅助帐核算,做好相应的项目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因自筹经费不到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物质条件没有落实,致使项目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经文促中心组织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财政局调整预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批复调整预算后,终止、撤销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会同区县或委办局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单位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查处理,对处理已购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及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财政性结余资金(包括需要跨年度执行,但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财政性结余资金,按照专项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结余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文促中心会同区县和委办局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情况、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项目(课题)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凡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于年底前向文促中心提交中期实施情况报告,文促中心汇总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实施情况。
(二)项目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文促中心会同区县和委办局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知识产权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九)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文化创意项目。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书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5.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