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公共财政和WTO的原则,并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对于应由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市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章 申报流程及条件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公开征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途径,市属单位通过市主管委办局申报,区县属单位及其他单位通过注册地属地的区县项目受理部门申报。
第七条 市委办局和区县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报文促中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的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申请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明细表
(六)其他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自筹经费来源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4.项目取得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5.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7.申请贷款贴息和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公告要求提供其他必需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区县和委办局的项目受理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资金使用协议书和项目任务书,明确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以及各方在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即专家组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评审报告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其中包括财政投资资金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和财政评审意见,确定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项目报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下年度预算,于9月上旬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次年经市人代会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将预算批复给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