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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文〔2010〕21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起草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择优评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贷款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或单位,通过银行信贷资金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开发、开拓国际市场等。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定。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文创办字[2008]5号)执行。
  (二)项目补贴。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具有导向意义的创意项目以及为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给予补贴,且补助的项目属于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发展项目。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政府重点采购。对于政府确需购买的文化创意项目和服务,按照北京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采购。
  (四)奖励。对于在优秀获奖文化产品、优秀文化出口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和项目以及在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贷款担保。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用于担保机构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费用、担保业务的补助。贷款担保补助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发[2009]3号)执行。
  (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专项资金中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具体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执行。
  专项资金除上述支持方式外,还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的国家资本金补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和重点课题研究等相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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